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4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5:00 至2015年10月1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大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362,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202,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274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362,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岑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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