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瑞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0,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了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48,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40,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担保,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签署有效;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详情请见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23日分别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临2015-007)、《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4)。

   2015年10月13日,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单位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瑞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周兆惠;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担保单位持股比例: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

   天瑞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天瑞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类型:为自2015年10月13日始至2018年8月30日止天瑞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其他各类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

   保证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1,200万元,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72%。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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