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闻心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管理人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81,889,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753,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4,135,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4,355,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4,135,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55%。

   四、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13,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08%;反对37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05%;反对376,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鑫、胡荣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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