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5-9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胥执国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陈建英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建英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陈建英先生将不再在本公司任职。

  公司董事会对陈建英先生多年来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本公司会尽快落实新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5-9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胥执国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视智扬")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兰州商凯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8号、15209号。

  二、案件情况概述

  北京中视智扬在其起诉状中称:2012年12月北京中视智扬与本公司洽商关于本公司生产的皇台系列白酒在中央电视台广告投放事宜,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授权北京中视智扬为本公司2013年度中央电视台全案代理公司,后因业务需要,北京中视智扬分别与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签订了《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履行至2013年7月25日,兰州商凯与日新皇台分别通知北京中视智扬要求停播皇台酒业央视广告,2013年8月9日兰州商凯、日新皇台分别与北京中视智扬签署了《皇台酒业CCTV广告停播确认函》。现北京中视智扬以逾期支付为由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兰州商凯及日新皇台支付欠付的广告费及逾期利息。

  三、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8号:

  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九十万一千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九十八元元,由本公司负担。

  《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9号:

  1、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肆四百九十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90,详细内容参见《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公告正文),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本公司将提出上诉,因此,该案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将以二审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根据上述一审判决计提影响损益的如下相关费用:2015年度第三季度将计提销售费用901,045元、利息105,984.1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798元。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15208号、15209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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