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74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0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关联董事高建嵩、林 力、凡 剑、左爱军、潘文平、谢 敏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汇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工业园区大美中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上述补充合同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75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56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所列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77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5年5月7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预案》”)的修订在有效授权期及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要求,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非公开发行预案》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批准情况进行了补充、更新和完善。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除上述修订和补充外,公司未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其他内容。

  修订后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76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56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所列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开披露如下: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承诺

  1.就公司拟进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契约型基金及其所有投资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2)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用途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借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2.就公司拟进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契约型基金及其所有投资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有的云维股份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至承诺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自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不会进行减持,之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委托人或合伙人的承诺

  参与认购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出具以下承诺:

  1.合伙企业大美中和与华沅投资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次云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大美中和与华沅投资的合伙人,包括大美中和的合伙人锦绣中和与张敬庭,华沅投资的合伙人上海邦投与张伟,出具了包含下述内容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本企业与出资参与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人/本企业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发行对象的管理人、委托人、直接和间接的份额持有人、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本人/本企业以自有资金,按照自身认缴的出资额向认购对象出资,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缴并向认购对象出资的情况,不存在认缴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人/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会对本人/本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5)本人/本企业保证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至认购对象指定的账户。若本人/本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向认购对象缴纳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与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认购对象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6)本人非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本人作为合伙人参与认购对象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7)在认购对象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认购对象的财产份额,亦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退出认购对象;本人/本企业认购合伙份额不构成任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华泰云帆1号的委托人蒋忠永出具了包含如下内容的《承诺函》:

  1)本人资产状况良好,本人在资管计划中的出资为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均为本人的自有资金,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并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云维股份、云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云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接受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财产份额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财产份额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本人所持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3)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承诺,将根据资管计划管理人要求,在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份额认购款。如本人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则本人将向管理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资管计划管理人与云维股份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一致;

  5)本人在认购对象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本人的出资或退出资管计划;本人认购资管计划不构成任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人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除参与华泰云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事项外,本人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发行对象的管理人、委托人、直接和间接的份额持有人、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7)本人非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本人作为资管计划委托人参与认购对象间接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8)本人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资管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契约式基金汇石混改1号的投资人出具的承诺函

  认购汇石投资所管理的契约式基金汇石混改1号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财通资本、东融资本、天堂硅谷、首泰金信、西藏海吉和东虹桥资本出具了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本企业资产状况良好,本公司/本企业在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中的出资为本公司/本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均为本公司/本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保证出资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并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云维股份、云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云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接受云维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财产份额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财产份额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受托代持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3)本公司/本企业与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的其他份额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根据管理人要求,在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份额认购款。如本公司/本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则本人将向管理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20%;

  5)本公司/本企业在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的基金份额或退出基金;本公司/本企业认购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基金份额不构成任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6)本公司/本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除参与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基金份额的认购事项外,本公司/本企业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发行对象的管理人、委托人、直接和间接的份额持有人、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7)本公司/本企业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契约式基金汇石混改1号的投资人西藏海吉的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认购汇石混改1号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合伙企业西藏海吉的合伙人史威、史李红出具了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函》:

  1)本人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本人与西藏海吉的其他合伙人、汇石混改基金的投资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间均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3)本人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发行对象的管理人、委托人、直接和间接的份额持有人、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本人以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按照自身认缴的出资额向西藏海吉出资,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等方式认缴并向西藏海吉出资的情况,不存在认缴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本人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

  5)本人保证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出资至西藏海吉指定的账户。本人不能按时足额向西藏海吉缴纳认缴出资导致其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与西藏海吉其他合伙人连带承担西藏海吉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6)本人非发行人或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本人作为合伙人向西藏海吉认缴出资,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

  7)本人在汇石混改基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西藏海吉的财产份额,亦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退出西藏海吉。本人认购西藏海吉合伙份额不构成任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及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假设前提: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5年9月实施完毕。

  2.根据公司2014年财务状况,立足于公司拟采取的扭亏为盈措施,结合公司管理层制定的经营目标,公司力争在本次发行后,2015年保持盈亏平衡,即实现净利润0元。(该净利润数值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状况的变化等多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141,883,000股,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4月2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即4.56元/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520,698.65万元。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因本次发行价格远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2015年底的每股净资产将由0.98元提高至3.30元,每股净资产增加2.33元,增长比例为237.86%,每股净资产有大幅度增加。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财务稳定性。假设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到账,若按本次募集资金总额520,698.65万元以及截至目前公司有息负债的平均利率计算,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2016年预计可节省利息支出约39,260.68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高利率的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得到偿还,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受整体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影响较大,行业周期性明显,短期内公司的盈利状况较大程度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虽然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重大风险,但仍然存在2015年无法顺利实现扭亏为盈,进而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该重大风险。

  四、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提高股东回报,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推进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帮助公司渡过行业周期性难关。同时,公司将继续以营销为龙头,以成本费用控制、薪酬体制改革为抓手,建立和完善内控体制和机制,继续贯彻产品经营和资产经营并重战略思想,努力盘活闲置资产、低效资产,持续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使公司2015年在产品经营、资产经营效果上有显著改善和明显提升。

  3.推进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

  积极研究转型升级,立足实际,充分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发挥与云南炼化项目耦合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有的放矢,量力而行,努力向煤焦化与煤气化,煤化工与石油化工的相结合和互补方向发展,重点转型发展清洁能源、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完善物流体系,实现企业内部物料和产品优化配置,提高装置产能,降低综合成本,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最终成功实现传统煤化工向新型煤化工转型跨越。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回报规划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五、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1.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形。

  2.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1)2013年9月云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出具监管关注函

  云南证监局于2013年6月19日至7月3日至对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了《关于云维股份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3]147号),发现公司存在(1)预付款长期不能转为投资的风险、(2)应付账款金额披露错误、(3)子公司管控风险、(4)连续两年亏损被予以ST特别处理的风险等问题,并提出了(1)加强子公司管理和控制、(2)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股票特别处理和公司债暂停交易风险、(3)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三项监管要求。

  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逐项对照检查,分析问题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子公司的管控,努力降低风险。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将整改情况向云南证监局进行了书面汇报。

  2)2013年10月云南证监局出具的*ST特别处理警示函

  云南证监局于2013年10月31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ST特别处理的警示函》(云证监函[2013]172号),针对公司面临的被*ST特别处理的风险,云南证监局提出了“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做好内部信息登记工作”等监管要求。

  公司根据云南证监局提出的监管要求,成立了化解*ST特别处理风险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了风险化解方案,具体包括:(1)继续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经营业绩;(2)加强与各方的沟通汇报,争取股东、政府部门和员工等各方加大对公司的支持力度;(3)强化信息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依法合规;(4)加强对外合作经营,提升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的盈利能力。2013年11月14日,公司就此向云南证监局正式提交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化解*ST特别处理风险方案的报告》。

  3)2015年云南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

  云南证监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云维股份的监管关注函》(云证监函[2015]53号),关注到公司面临的*ST特别处理和公司债兑付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提出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公司债违约”;“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合法合规”;“加强综合协调,寻求各方支持”;“做好内部信息登记工作”等四项监管要求。

  根据云南证监局提出的监管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确定了:(1)加快推进非公开发行事项;(2)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减少期间费用,降低亏损额度;(3)扩大融资渠道,力保资金链安全;(4)加强实际控制人和省国资委[微博]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支持;(5)强化信息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五条具体措施。

  2015年9月21日,公司就此向云南证监局正式提交了《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化解处置方案的报告》。

  4)2014年上交所[微博]出具的监管工作函及问询函

  2014年1月3日、13日及21日,上交所就公司购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58.40%财产份额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评估事项分别出具了《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58.40%财产份额会计处理和评估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007号)、《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58.40%财产份额交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39号)和《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贵州省盘县柏果镇麦地煤矿58.40%财产份额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049号),就麦地煤矿的历史沿革、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核算、公允价值的复核、评估报告中收益测算和估值合理性、购买麦地煤矿的战略研究等问题提出问询。就上述问询,公司认真查阅相关资料,逐项对照复核,综合年审会计师、项目评估师的意见,分别于2014年1月9日、16日和23日提交了回复报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了公告。此外,公司年审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也针对上述问询分别于2014年1月8日、16日和22日,就涉及财务的相关问题出具了《专项说明》。就此事项,麦地煤矿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也于2014年1月7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0007号采矿权评估问题的专项说明》;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同日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0007号资产评估问题的专项说明》。

  5)云南证监局关于公司年报的问询函和监管意见函

  云南证监局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关于云维股份年报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3]27号),要求公司对2012年巨亏的原因作出解释。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于2013年4月24日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了书面回复,对具体分析结果进行了汇报。

  云南证监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并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了《关于云维股份2014年年报的监管意见函》(云证监函[2015]23号),要求公司对2014年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政策、分部报告、商誉减值、应收票据等的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公司根据要求于2015年5月21日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了书面回复,并在2015年5月16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更正(补充)公告》和《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修订版)》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6)上交所关于公司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上交所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分别于2014年5月23日和6月6日出具了上证公函[2014]0497号和上证公函[2014]0554号《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要求公司对资金占用费、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运输装卸费变动、资产准备转回、预付账款结转、营业外收入、剥离资产的资金占用、预付煤矿整合款等作出说明和解释。公司根据要求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和6月6日向上交所提交了书面回复报告。

  上交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15年5月5日出具了《 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14号),要求公司对新年度经营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表附注信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修订或补充披露。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了书面回复,同时就相关内容在2015年5月16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及年报摘要的更正(补充)公告》和《公司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修订版)》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公司公开披露的合伙人协议补充协议、资管计划委托人与管理人签订的补充合同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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