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公告编号:临2015-109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钦州永盛诉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货款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货款能否收回将会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8日及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3年12月2日就与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钦州永盛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四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27日,原告钦州永盛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2015年4月14日,原告钦州永盛收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简少强是香港籍居民,本案属涉港澳合同纠纷案件,应移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随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近日,钦州永盛收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茂中法民三初字第17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5年1月27日
2、受诉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锦欣、阳韦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一: 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海
被告二:陈超海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708270053
被告三:李志强
被告四:简少强,证件号码 D066217(9)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日、同年11月10日、11月24日订立了《购销合同》,建立了以石焦油、混合芳烃、K胶等化工产品为标的的商品买卖关系。《购销合同》签订后,钦州永盛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但被告一未切实全面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
2012年9月27日,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签订《石油化工产品贸易合作合同》,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9月27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及货款占用费共计1323万元。同日,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共同签署了《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对被告一在《石油化工产品贸易合作合同》项下的债务(含原告的预付货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法院执行费、差旅费、人工费、路桥费、油料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3月7日,经原告多次催收、协商,被告一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分期、分批支付归还钦州永盛欠款,并同意自2012年9月27日起的货款占用费按年18%计算支付。
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钦州永盛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亦未依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为追回上述拖欠款,钦州永盛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缴,但均无果。
2、诉讼请求
鉴于被告一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全面履行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本金余额、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为维护原告钦州永盛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钦州永盛依《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月27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预付货款余额13,230,0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556,600.00元(自2012年9月27日起暂算至2015年1月27日,年资金占用费按欠款金额的18%计算),2015年1月28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继续计算并支付。
(3)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1,071.31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5)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4月14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将本案移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随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茂中法民三初字第17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货款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货款能否收回将会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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