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2015)浙杭执民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市中院的(2015)浙杭执民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年11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浙杭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37),判北京元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500,000.00元。执行中,市中院扣划北京元润案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89,019.00元后,余款人民币9,910,981.00元已发还给本公司。经查,北京元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市中院已将执行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即本公司)进行了回告,现本公司亦提供不出北京元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市中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市中院的(2015)浙杭执民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市中院继续执行。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杭州中院已强制执行并汇入公司账户9,910,981.00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02),本公司若发现北京元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市中院继续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浙杭执民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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