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许昌仲裁委员会许仲裁字(2015)第27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基路桥”)与公司关于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建第12合同段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仲裁裁决情况
许仲裁字(2015)第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春基路桥工程款32,004,852.06元及其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驳回春基路桥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16元、处理费30,184元、鉴定费130,000元,由春基路桥承担34,300元,由公司承担226,500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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