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发布的《诉讼公告》(临2015-02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15年4月,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人民币4,275.01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支持。
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发布的《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24)。
2、2015年6月,公司收到阳光凯迪欠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865,000元,以及一半诉讼保全费130,512.75元。随后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44)。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04号,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上述应收账款已经收回,公司已冲回前期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368.65万元,因此公司本年利润总额将增加368.65万元,并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半年度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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