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青岛数媒中心”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180,357.99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750,000.00元,合计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15,930,357.99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关于核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7号)核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碱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9,737,3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999,995.55元,扣除发行费用10,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4,999,995.5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0166000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现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截至2015年8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5,930,357.99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基于上述,公司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青岛数媒中心”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180,357.99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7,180,357.99元。合计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15,930,357.99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2015年9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青岛碱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01660005号)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青岛碱业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瑞信方正对青岛碱业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青岛碱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5】01660005号)

   5、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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