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及国内指定报刊发布了《对外投资公告》,披露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认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认购比例为平安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数量的50%-60%,具体比例以相关监管部门批复为准。

  2015年9月1日,平安银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539号),中国银监会同意平安银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平安银行其他一级资本。

  平安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履行优先股发行的申报程序,并将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微博]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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