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1.1 基金基本情况

   ■

   1.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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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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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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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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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2.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月13日。

   4: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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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6月30日。

   4: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基金净值表现

   3.2.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转型前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基金业绩基准,转型后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基金业绩基准。

   3.2.2.2.1自基金合同生效至转型前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2月05日至2015年1月13日)

   ■

   注:(1)本基金转型前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2月05日;

   (2)2015年1月14日,本基金正式由保本型基金转型为债券型基金。

   3.2.2.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30日)

   ■

   注:(1)本基金转型后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月14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微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3.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由金元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KBC”)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上海,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其中金元证券持有51%的股份,KBC持有49%的股份。2012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KBC将所持有的49%股权转让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理香港”),公司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港资入股的合资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金元证券持有51%股权,惠理香港持有49%股权。2012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45亿元。2015年3月,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公司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3月12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共十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3.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及流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本基金管理人规定了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制度、股票备选库管理制度、债券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重视交易执行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启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在报告期内,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收益率进行分析,以尽可能确保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本报告期,根据制度的规定,对交易进行了监控,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3.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出现弱势企稳迹象,主要指标有所回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下降到11.4%,其中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到4.6%,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仍然在19.19%高位,是维稳的重要力量,而制造业投资增速9.7%下滑趋缓;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小幅回落到10.41%,趋于缓和;国际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出口增幅徘徊在低位。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在6.3%的水平上趋于稳定,下降动能减弱;CPI稳定在1.4%底部区域,PPI同比-4.8%,仍然较弱。

   央行[微博]继续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提高流动性并优化信贷结构。上半年先后实施三次降息和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操作,保持每月一次频率,同时取消银行贷存比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并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和定向工具投放基础货币,降低货币市场利率;另一方面,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大稳增长的力度,先后推出两批次共计2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缓解债务风险,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同时, 鼓励专项债发行,放开二套房贷款政策,通过存款保险条例,以防止系统性风险。货币金融条件继续宽松,shibor3M 利率从上年末的5.1%下降到3.1%上下;M2 增速从底部反弹至11.8%,新增贷款规模也有所增加。

   上半年资本市场大幅振荡,股市先涨后跌,债市振荡上涨。上证综指半年上涨32.23%%。;中标可转债指数下跌10.41%;中证全债指数上涨3.17%。

   在报告期,本基金债券仓位适中,保持稳健的操作风格。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3.7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0.84%。本基金超越基准2.87%。

   3.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7月初A股出现大幅度剧烈调整。我们认为除了去杠杆这个因素之外,根本的原因是前期股市上涨过而偏离了基本面价值。只涨不跌的股市隐藏了巨大风险,不但调整概率大增,同时也堆积了大量资金,推高了风险偏好,使得债券收益率居高不下,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难以降低。展望下半年,我们认为股市调整将降低投资者风险偏好,引导债市收益率下行,切实降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风险,有利于经济进一步复苏。国际方面,美国经济复苏趋势还不够稳定;日本、欧洲和新兴市场经济依然疲软,大宗商品价格承压。国内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在形成,但内生动力依然不足。我们预期政府会加大稳增长的力度,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资金面维持宽松,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在低位。

   我们认为债券市场的牛市基础仍然存在;但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加大,债券供给压力会增加,下半年债券市场波动会增加。本基金将继续保持灵活的投资风格,并以精研挖掘个券为盈利的主要来源,同时重点防范信用风险。

   3.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

   4.6.1.1 估值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

   公司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基金事务部、投资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监组成。每个成员都可以指定一个临时或者长期的授权人员。

   估值工作小组职责:

   ① 制定估值制度并在必要时修改;

   ② 确保估值方法符合现行法规;

   ③ 批准证券估值的步骤和方法;

   ④ 对异常情况做出决策。

   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是估值工作小组的组长,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在基金事务部总监或者其他两个估值小组成员的建议下,可以提议召集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2/3或以上多数票通过。

   4.6.1.2 基金事务部的职责分工

   基金事务部负责日常证券资产估值。该部门和公司投资部相互独立。在按照本估值制度和相关法规估值后,基金事务部定期将证券估值表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至少每月一次。

   基金事务部职责:

   ① 获得独立、完整的证券价格信息;

   ② 每日证券估值;

   ③ 检查价格波动并进行一般准确性评估;

   ④ 向交易员或基金经理核实价格异常波动,并在必要时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

   ⑤ 对每日证券价格信息和估值结果进行记录;

   ⑥ 对估值调整和人工估值进行记录;

   ⑦ 向估值工作小组报送月度估值报告。

   基金事务部总监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4.6.1.3 投资部的职责分工

   ① 接受监察稽核部对所投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问讯;

   ② 对停牌证券、价格异常波动证券、退市证券提出估值建议;

   ③ 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④ 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任何他/她认为可能的估值偏差。

   4.6.1.4 交易部的职责分工

   ① 对基金事务部的证券价格信息需求做出即时回应;

   ② 通知基金事务部关于证券停牌、价格突发性异常波动、退市等特定信息;

   ③ 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4.6.1.5监察稽核部的职责分工

   ① 监督证券的整个估值过程;

   ② 确保估值工作小组制定的估值政策得到遵守;

   ③ 确保公司的估值制度和方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④ 评价现行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反应证券公允价值的风险;

   ⑤ 对于估值表中价格异常波动的证券向投资部问讯;

   ⑥ 对于认为不合适或者不再合适的估值方法提交估值工作小组讨论。

   4.6.2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3.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3.8 基金持有人数或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该基金曾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该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4.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4.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5.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1.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1月13日,基金份额净值1.133元,基金份额总额60,436,155.83份。

   6.1.2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1.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1至6.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张嘉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刃,会计机构负责人:季泽

   6.1.4报表附注

   6.1.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6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5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08,124,585.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约定,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截至2014年12月8日,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3%,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条件满足,2015年1月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为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13日。本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即2015年1月14日起“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即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6.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7项会计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1.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的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6.1.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1.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4.7 关联方关系

   6.4.9.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9.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与本基金的关系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代销机构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6.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1.4.8.1.1股票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1.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1.4.8.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1.4.8.1.4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1.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的关联方佣金。

   6.1.4.8.2关联方报酬

   6.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b.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1.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6.1.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 止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有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681.28元,2015年1月13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657,620.29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9,541.50元,2014年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3,933,205.19元。

   6.1.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3日 (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有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1.4.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0.1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2.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175元,基金份额总额26,186,486.82份。

   6.2.2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2.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2.1至6.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张嘉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刃,会计机构负责人:季泽

   6.2.4报表附注

   6.2.4.1 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56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5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08,124,585.16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或者在满足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时以实际期间计算。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约定,在当期保本周期,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截至2014年12月8日,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3%,第一个保本周期提前结束的条件满足,2015年1月7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为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13日。本基金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即2015年1月14日起“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即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6.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上述7项会计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上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根据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4)24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的要求,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6.2.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

   6.2.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2.4.7 关联方关系

   6.2.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2.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4.8.1.1股票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2.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2.4.8.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2.4.8.1.4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2.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无应支付的关联方佣金。

   6.2.4.8.2关联方报酬

   6.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a.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1.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b.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2.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债券(含回购)交易。

   6.2.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有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6,247.52元,2015年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202,029.56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9,541.50元,2014年6月30日止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3,933,205.19元。

   6.2.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5年1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有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2.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2.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6.2.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 投资组合报告

   1.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1.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债券。

   7.1.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债券。

   7.1.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贵金属。

   7.1.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权证。

   7.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7.1.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未持有股票。

   7.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1.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2.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贵金属。

   7.2.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权证。

   7.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2.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2.11.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1.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2.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2.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2.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7.2.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持有股票。

   7.2.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0.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8.1.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8.1.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0.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8.2.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投资转型期结束日)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8.2.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0.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8.3.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1月13日

   ■

   8.3.2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

   ■

   2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1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1.2 金元惠理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3 重大事件揭示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2.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2.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2.5 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核或处罚等情况。

   2.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新租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深圳交易单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0.7.1.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2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2.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A.选择标准。

   a.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能够出具高质量的各种研究报告。研究及投资建议质量较高、报告出具及时、能及时地交流和对需求做出反应,有较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服务。

   b.公司资信状况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c.公司经营规范,能满足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需求。

   d.能够对持有人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向持有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可以向投资人提供及时、主动的信息以及其它增值服务,无被持有人投诉的记录。

   B.选择流程。

   公司投研和市场部门定期对券商服务质量根据选择标准进行量化评比,并根据评比的结果选择交易单元。

   2: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新租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深圳交易单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上海交易单元。

   10.7.2.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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