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微博]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9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余额的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8日。

   ②根据《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济钢集团[微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文批准设立,于2005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北京。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二十六只基金产品,分别为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①“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对外披露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

   公司建立投研管理平台并定期举行投研晨会、投研联席会等,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公平获得研究资源,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

   针对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指令自动进行比例分配,报告期内,系统的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针对场外网下交易业务,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场外、网下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严格按照发行分配的原则或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本报告期内,场外、网下业务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了T检验,统计了溢价率占优比例。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公司制定了《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包括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异常交易行为做出了界定及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

   报告期内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公司严格控制旗下非指数型投资组合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的投资导致出现的同日反向交易中,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均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面经济增长新常态,政府提出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应对思路:即通过定向调控、精准发力,托住经济增长下限,保证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微观经济主体创新创业;进行一系列诸如简政放权的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激发民间经济活力。资本市场在此轮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中将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一个完善有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新创业提供融资、并购、退出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政府系列改革,包括国企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养老社保制度改革,都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2015上半年,A股市场这一轮强劲上涨正是对中国现阶段改革和转型的积极反应。

   本基金遵循相对均衡的配置策略,行业配置和个股投资重点围绕改革、转型的相关领域布局。在改革主线上,京津冀、国企改革、环保节能板块是配置的重点;转型方向,金融服务、信息安全、高端消费和医疗服务是我们长期看好和重点配置的领域。6月中旬以来,随着监管部门清理场外融资,形成了股指套保资金和股票现货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多杀多”格局,A股出现了一轮大幅下跌。由于市场快速调整,个股流动性普遍缺失,使得本基金组合舱仓位调整有限,造成基金净值出现了一定幅度回撤。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2.508元,份额累计净值为2.658元,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3.7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16.10%,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7.67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随着2014年底以来,降息、降准和地产限购放松等一系列定向宽松、精准发力调控政策的实施,二季度中国经济开始出现企稳回升态势。我们认为中国经济仍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三期叠加”阶段,解决经济结构问题重要于保持经济总量的适度增长。政府的改革和民间的创新将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两大核心驱动力量。

   展望下半年的市场,我们认为风险和机遇并存。有利的方面在于,二季度以来经济出现企稳回升态势,整体经济环境有利;政府改革持续推进,预计三季度北戴河会议后,“互联网+”等各项改革进程将持续加快。潜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三季度美元加息预期不断强化,新兴市场资金外流压力增大,宽松货币政策面临外部挑战;欧元区及新兴市场需求乏力,外需面临长期低迷压力。股票市场方面,经过此轮快速大幅调整,场外配资得到有效清理,投资者风险偏好明显下降,我们预计市场将重归存量博弈的格局。经过6月中旬以来市场剧烈调整,很多个股已经具备明显的长期投资价值。我们将继续秉持均衡配置策略,继续围绕改革和转型两条主线,继续看好金融服务、环保、医疗服务等行业,适当提高具备估值优势的蓝筹股配置比重。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遵循下列6.4 报表附注所述的估值政策和估值原则对基金持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估值。

   为确保估值政策和估值原则的合理合法性,公司成立估值委员会和风险内控小组。公司总经理任估值委员会负责人,委员包括投资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基金会计主管、研究发展部经理(若负责人认为必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投资品种估值政策的制定和公允价值的计算,并在定期报告中计算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督察长任风险内控小组负责人,成员包括监察稽核部和基金事务相关人员(若负责人认为必要,可适当增减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投资品种估值政策的制定和公允价值的计算,并在定期报告中计算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督察长任风险内控小组负责人,成员包括监察稽核部和基金事务相关人员(若负责人认为必要,可适当增减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对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下,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流程:

   1.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应实时监控股票停牌情况,对于连续5个交易日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及时提示研究发展部并发出预警;

   2.由研究发展部估值小组确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若确定用估值方法计算公允价值,则在参考证券业协会的意见或第三方意见后确定估值方法,并确定估值所用的行业指数和指数日收益率;

   3.由估值委员会计算该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并将计算结果提交风险内控小组;

   4.风险内控小组审核该投资品种估值方法的适用性和公允性,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管理层;

   5.公司管理层审批后,该估值方法方可实施。

   为了确保旗下基金持有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风险内控小组应定期对估值政策、程序及估值方法进行审核,并建立风险防控标准。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保持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

   风险内控小组和估值委员会应互相协助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由估值委员会提议,风险内控小组审核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待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公司旗下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由风险内控小组对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做出评价。

   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风险内控小组应当审查并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部门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托管行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利润分配的情况。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对本基金持有人数及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监控。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2.508元,基金份额总额2,123,143,801.11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 至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王锋____________程蕾__________程蕾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83号《关于核准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66,192,983.26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14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8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66,204,465.5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1,482.3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债券、权证、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债券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的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鉴于其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提供持续的定价信息,本基金本报告期改为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差错更正的说明。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本基金关联方投资本基金时所适用的费率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费率。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买卖。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没有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9 期末( 2015年6月30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2. 本基金持有的“宝硕股份”股票自2015年3月9日起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宝硕股份”股票的公允价值,自2015年3月18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其进行估值。

   3. 本基金持有的“科达洁能”股票自2015年6月10日起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科达洁能”股票的公允价值,自2015年6月12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其进行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沃森生物”股票自2015年6月15日起因重大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沃森生物”股票的公允价值,自2015年6月18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其进行估值。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上海家化于201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4]10号)。上海证监局就上海家化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 号,公告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家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上海家化、葛文耀[微博]、吴英华、曲建宁、童恺、周勤业、管一民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吴英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听取了上海家化及相关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同时宣平、丁逸菁等11名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武夷于 2014 年11月14日收到福建省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4﹞ 7 号,以下简称《决定》 ) ,就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其他等三方面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发布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8.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包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包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选择专用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

   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最合理的佣金率。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对不同券商经纪人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选定的经纪人名单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经纪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基金管理人留存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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