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等中国证监会[微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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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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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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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不适用
2.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780,544.5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76%,合并营业利润13,509.4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5%,合并净利润9,366.3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51%。
1、 工程施工业务
报告期,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新承接业务约102.57亿元。2015年,公司继续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指导思路,把项目经营风险放在第一位,对内深度优化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管理改革,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开展PPP项目,力争在行业发展趋势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 土地开发业务
临安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情况:
报告期,临安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主要工作是启动区块05-05地块项目1#~16#楼及地块配套设施的建筑施工。报告期,一期1#~9#楼已全部竣工,室外道路、综合管线及景观已完成。二期10#~16#楼主体全部完成,11#~15#楼幕墙龙骨已完成。除05-05地块项目的建筑施工外,启动区块其他地块的动拆迁工作仍在积极有序开展中。
奉化阳光海湾项目情况:
(1)启动区块: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宁波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作开发事宜产生异议的诉讼事项,2014年7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报告期,对方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细请参见公司临2015-015号公告。)
(2)除启动区块外,公司与奉化市人民政府合作开发奉化市阳光海湾度假区熟化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该项目在报告期,主要完成了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阳光海湾项目中心区块--阳光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接近完成,道路、水系基本贯通,入口区绿化成形;由政府方负责的供电、路灯、通讯、广电、燃气、供水、雨水、污水管网等综合管线正常推进,围海大坝东、南、西三段施工已全线完成至4.5高程,核心工程东段船闸底部施工结束,即将进入设备安装阶段,西段水闸底板施工基本完成。
(一)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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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新增开工项目增加,收入相应增加。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新增开工项目增加,成本相应增加。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下属子公司严控费用。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本期较上期费用支出基本持平。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本期较上期新增的有息债务增加,导致利息支出增加以及汇兑损益变动等原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报告期在建项目大幅开工,支付工程相关费用较高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本次投资处置的减少,固定资产、无形等购置的增加以及是对外投资的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本期较多银行短期借款以及发行中期票据。
研发支出变动原因说明:原因主要是加大研发支出。
2 其他
(1) 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超短期融资券:
公司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七届十次董事会和2014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201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事项的公告》。
期后:2015年7月8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70天,发行利率5.30%,起息日为2015年7月9日,兑付日为2016年4月4日。主承销商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2014年12月24日召开的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38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超过50,000万元将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主业及开拓PPP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 2015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150334号)。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反馈意见通知书(150334号)。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待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2) 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报告期,公司继续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指导思路,把项目经营风险放在第一位,对内严抓管理。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新承接业务约102.57亿元。
(二)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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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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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核心竞争力分析
报告期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要变化。
(四)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1)公司参股设立浙江文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出资金额2,000万元,占比10%,并于2015年1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2)公司出资设立上海福吉胤元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出资金额425万元,占比85%,并于2015年4月24日完成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3)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福吉胤元投资有限公司向东欣(杭州)医院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其中556万元计入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4,444万元计入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后,上海福吉胤元投资有限公司占东欣(杭州)医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8.33%。
(4)期后事项: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上海建顺劳务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增资已经完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并更换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实际出资,将根据相关规定逐步出资到位。
(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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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 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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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召开的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委托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期限30个月,年化借款利率19.25%,资金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同时,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三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3) 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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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2015年7月2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每10股派现金0.3元(含税)的分配方案。(详细请参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披露的临2015-043号公告。)
(二)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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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披露事项
(一)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孙)公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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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
董事长:赖振元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491股票简称:龙元建设公告编号:临2015-05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项目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期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川民初字第95号】。公司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投资”)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公司
被告:奥克斯投资
2010年,公司与奥克斯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工程的工期延误,并增加了新增工程和零星工程,双方就上述问题分别签署了相应补充协议。2015年6月9日,奥克斯投资向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立即退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36,807,582.17元及利息。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应补充协议,2012年10月,公司如期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包含新增工程和零星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奥克斯投资截止目前支付了926,494,662.17元,尚拖欠公司工程款159,790,578.19元。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59,790,578.19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1993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其中137,845,421.82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暂计为1869万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1,945,156.37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暂计为124万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179,720,578.1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该项目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合计人民2,563,355.61元。由于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审理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通知书;
2、起诉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公司代码:600491公司简称:龙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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