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14:5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5:00-2015年8月26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5:00 至2015年8月26日15:00。

   2、召开地点:桂林市翠竹路27-2号琴潭汽车客运站大楼(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125,12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2、出席会议的董事:刘涛、李飞影、孙其钊、周茂权、谢襄郁、肖笛波、刘学明、訚林、阳伟中。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廖志佐、闻心达、玉维卡。

   出席会议的监事:刘红、蒋芳、刘艺霞。

   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郭衡桂、财务总监陈罗曼、董事会秘书黄锡军。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石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朱文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的规定,经朱文晖先生授权,公司已将朱文晖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文晖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文晖先生备案材料报送深交所[微博],深交所对朱文晖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没有提出异议。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朱文晖先生当选,同意125,121,28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54,86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

   (2)关于选举晏小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的规定,经晏小平先生授权,公司已将晏小平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晏小平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晏小平先生备案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对晏小平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没有提出异议。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晏小平先生当选,同意125,915,88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4%(因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每位股东享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的乘积,即其持股数×2,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享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可以把享有的累积投票权分散投到数个独立董事候选人身上,故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大于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49,46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晓丹、石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盖章页。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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