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处罚落定

正式处罚落定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多伦股份:控股股东涉嫌短线交易

  继多伦股份(现用名匹凸匹)实际控制人鲜某因虚假陈述被处罚后,今年8月,多伦股份因涉嫌信披违法,中国证监会[微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原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涉嫌短线交易多伦股份股票一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对多伦投资(香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其实,早在4月30日,多伦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同时称,如公司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在4月中旬,多伦股份就已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发现,多伦股份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涉及担保范围8000多万元,涉及5500万元的担保责任诉讼没有及时披露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在近两年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鲜某也曾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

  2013年12月,多伦股份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上海证监局认定: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某将其51%控股股权转让给鲜某,鲜某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鲜某没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迟延履行。李某迄今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证监局最终认定李某、鲜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其认为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多伦股份,并且在2015年4月15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而针对鲜某早前的信披违规行为,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是在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买入多伦股份,并且在2012年7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鲜某的起诉时效,截至2015年12月12日届满。

  上海物贸

  会计信息虚假记载

  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物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以及第67条相关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68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分别处3万至30万元罚款。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上海物贸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向上海二中院起诉索赔损失。早在一年多前,维权律师已开通预征集通道,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提醒投资者预备索赔,如今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股民索赔全面启动。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上海物贸连续5年财务造假,违法情节极其恶劣,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两份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上海物贸开盘后股价一度跌停,A股收盘价为13.39元,物贸B股收盘价0.653美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物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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