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自然人马岳丰诉我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现将我公司涉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正式受理马岳丰诉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2011年10月,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借款期限期满后,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本金人民币13000万元及利息。

   原告起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并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揭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归还马岳丰借款13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的利息。

   (2)郭耀名、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光耀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马岳丰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52%股权的处置权益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7月21日自然人马岳丰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称我司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案。

   4、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对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公司此前未收到关于该笔担保的任何资料,该担保事项何时出具,是否真实公司也不知情。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2014)揭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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