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0,029,24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015年7月29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创元祐”)及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与原告一商谈由原告一为其融投资太湖“翠峰山庄”项目。为了实施计划,2014年4月30日,原告一根据与被告的商谈结果,成立了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用于该笔项目投资基金的募集。当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一为被告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太湖“翠峰山庄”项目,该投资项目名称为:锦绣壹号--太湖“翠峰山庄”休闲疗养渡假建设项目定向投资计划。该项目首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一为被告开展基金募集的活动,并将全部募集的基金分多次转入被告账户。但投资期限届满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兑付本息及各项管理费用。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已将到期的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和收益全部兑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于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2. 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投资基金8,572,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管理费85,720元,募集费用171,440元,渠道费用428,600元。

   4.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投资者年化收益514,320元(募集资金的12%/年计算)。

   5.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257,160元(按照实际募集资金付款部分的3%计算)。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备查文件

   1.(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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