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临2015-03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5年7月27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每股人民币18.13元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5,515.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10日。

  2、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8号

  联系人:旭日、赵洁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公告编号:2015-036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07-27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刚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张俊平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彭和平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 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 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 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晓明、黄显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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