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7月16日,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5)揭中法执恢字第1号】,根据申请执行人伍泽松的申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45,551,000股,并于2015年7月8日轮候查封本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新都酒店整栋房产。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6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2%。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耀名、郭赞楼、戈然、李聚全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伍泽松于2012年12月27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5月19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伍泽松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包含本公司在内的所有担保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12月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查封、冻结或划拨本案17位被告的财产(总额以人民币114,306,115元为限)。本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该事项的详细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4月30日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4年10月10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法院划拨455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2014年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1,430万元,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公司酒店大楼被查封目前未对公司酒店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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