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年07月01日 02:54  证券时报  收藏本文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公告编号:2015-02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占应参加董事人数的100%,没有董事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傅勇国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合法有效。经会议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陈树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陈树旭先生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及董事会谨向陈树旭先生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聘任陈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总经理陈建斌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聘任陈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陈文先生简介如下:

  陈文,男,1966年生,高级工程师,本科毕业。曾在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技术中心副主任,南建办主任,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总监、采购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

  陈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广州浪奇股份2,8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微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胡守斌、傅勇国、吕玲有和陈建斌四位为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三位董事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并已于2014年8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33元调整为6.31元;

  经公司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31元调整为6.29元;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7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8.7935万份。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胡守斌、傅勇国、吕玲有和陈建斌四位为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三位董事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4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胡守斌、傅勇国、吕玲有和陈建斌四位为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三位董事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及以上三至五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公告编号:2015-02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6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占应到人数的100%。没有监事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云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合法有效。监事会成员经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并已于2014年8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33元调整为6.31元;

  经公司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并已于201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31元调整为6.29元;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7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08.7935万份。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4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过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47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公告编号:2015-02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广州浪奇股票。

  3、公司共向激励对象授予352.79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44516.36万股的0.7925%;行权价格为6.35元。

  4、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61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人,中层、核心骨干人员53人,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5、本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被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6、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

  ■

  (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期权授权日为2012年7月25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授权日为2012年7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352.79万份权益。

  5、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6.33元/股,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1人,授予数量调整为322.78万份。

  6、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2013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107.59万份股票期权。

  7、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6.29元/股,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7人,授予数量调整为208.7935万份。

  离职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条件的47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4.3968万份。

  二、本次调整、注销的原因及方案

  1、行权价格调整:

  经公司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6月2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实施完毕,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行权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由原行权价格为6.33元,调整为6.31元。

  经公司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并于201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规定行权价格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由原行权价格为6.31元,调整为6.29元。

  2、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调整: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4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如下: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47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调整为208.7935万份,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

  3、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情况: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4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调整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公司此次对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进行了核查,认为: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4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期权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公告编号:2015-02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47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共计104.3968万份,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期权授权日为2012年7月25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授权日为2012年7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352.79万份权益。

  5、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6.33元/股,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1人,授予数量调整为322.78万份。

  6、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2013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107.59万份股票期权。

  7、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6.29元/股,由于部分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7人,授予数量调整为208.7935万份。离职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393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未行权期权总数为208.7935万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条件的47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4.3968万份。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

  三、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6.29元。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行权期限为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5、可行权日:行权期限内,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定期报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6、参与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期权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所持全部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相关人员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求,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发表如下审核意见:经过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47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期权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收代缴。

  十、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由445,163,588股增加至446,207,556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将影响和摊薄2015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2015年将产生摊销费用52.06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公告编号:2015-02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采取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201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模式,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激励计划的4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起止日期为:

  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可行权数量共计104.3968万份。

  2、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3、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5、参与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期权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所持全部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相关人员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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