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年06月06日 03:24  证券时报  收藏本文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15—038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下午15:00 至2015 年6月5日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6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5,685,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8207%。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99,97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49%;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5,707,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2/3 通过,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11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条件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本次交易中发行股票的方式及发行对象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3、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4、本次交易中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5、本次交易发行股票价格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6、本次交易发行股票数量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7、本次交易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8、锁定期安排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9、过渡期损益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0、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1、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2、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及胡新安、郑毅、王瑛、任惠民、侯俊杰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向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协议〉的议案》

  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按照规定,其所持的股份不计入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或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的议案》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同意505,68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张志伟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15—03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华强广场写字楼A座6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5年5月2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般董事候选人为:胡新安先生、方德厚先生、张泽宏先生、牛自波先生、刘红女士、王瑛女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纯斌先生、朱厚佳先生、程一木先生。

  上述一般董事候选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位被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均是合法有效的。

  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本公告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2015-040)、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2015-041)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财务公司给予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5亿元人民币,且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董事胡新安、张泽宏、牛自波在交易对方控股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为此项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此议案投票结果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5-038)。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6日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新安先生, 1968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工程师。历任芜湖市化学工业公司技术科科员,深圳昌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部长、副总经理,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部部长,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长、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价格指数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微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方德厚先生,1964年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政工师。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中电市场指数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北国际创客中心董事长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泽宏先生, 1972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审部科长、副部长、部长,财务部部长,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总裁助理,副总裁,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景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牛自波先生,197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总裁助理,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红女士,1968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铝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一部主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瑛女士, 197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深圳华强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纯斌先生,1971年1月出生,研究生硕士,注册会计师,律师,中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财会处财务主管,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大信大厦支行行长,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龙门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华疆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卡酷七色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朱厚佳先生,1965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蛇口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经理,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副主任等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程一木先生,1962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雷达工业管理局团委书记,电子工业部直属机关党委科长,机械电子工业部政策法规司科长,深圳赛格信息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深圳赛格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副部长,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秘,深圳华强电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电子商会秘书长,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电子商会执行会长等。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15—040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声明一: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纯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49 次,未出席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公司董事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微博]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公司董事会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

  声明二: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朱厚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1 次,未出席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公司董事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公司董事会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

  声明三: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程一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1次,未出席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公司董事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公司董事会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15—041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一:

  声明人刘纯斌,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69__次,未出席会议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刘纯斌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纯斌

  2015年6月

  声明二:

  声明人朱厚佳,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11__次,未出席会议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朱厚佳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朱厚佳

  2015年6月

  声明三:

  声明人程一木,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53__次,未出席会议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程一木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程一木

  2015年6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编号:2015—042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事项已经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财务公司给予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5亿元人民币,且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2、关联方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为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华强集团持有我公司74.96%的股权,同时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3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交易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与我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企业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华强集团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梁光伟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0H244030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6259119

  税务登记证号码为:44030059678296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数据(经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营业收入58,090,698.36元,净利润15,960,021.37元, 净资产518,686,214.71元。

  2、财务公司股东情况

  财务公司为华强集团全资子公司。

  3、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为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一致,财务公司提供存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款项收付、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包括:给予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5亿元人民币,且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四、交易价格确定及协议主要内容

  1、金融服务内容

  (1)财务公司给予公司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及甲方下属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亿元,且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的30%;

  (3)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4)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公司与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对公司提供担保;

  (9)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下转B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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