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05月21日 02: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上午9点3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 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1,050,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5,358,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691,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04,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关于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同意111,050,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04,96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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