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金马”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北京常青藤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常青藤联创”)、晋商联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罗明远、李俊英、李冰侠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常青藤联创及实际控制人刘成文、韩香兰、刘彩庆和李建国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在对通化金马拥有控制权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4)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实际控制人利益的侵害。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机构声明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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