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公告

2015年02月06日 01:1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238号)。上市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现就暂停上市期间的近期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目前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一)上市公司正积极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下属企业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法律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二)上市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下简称“修正公告”),预计2014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此数据未经审计。(详见上市公司2015年1月31日公告:2015-004)我公司现无法确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修正公告不能代表上市公司可以恢复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恢复上市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1的情形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期间,将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披露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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