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收到(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由上述四家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年4月22日披露的2014-021号公告)。
上述四家公司随后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云溪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上述四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随后本公司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年7月17日、9月26日披露的2014-054号公告、2014-06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复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2014年利润影响约800万元,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3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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