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东复星高科技误操作致短线交易

2015年02月03日 21:39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2月03日讯

  长园集团(600525)2月3日晚间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复星高科”)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189.68万股,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截至2014 年6月23日,复星高科持有公司股份4317.55万股,持股比例5%。复星高科在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份300万股,均价12.8元/股;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9.6817万股,均价12.05元/股。经与复星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是由于内部误操作所致。

  复星高科在提交的说明函称,2014年10月16日,复星高科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5.35%后,长园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发布《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公司拟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收购运泰利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据此,复星高科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在上述交易后将从5.35%降至4.33%,复星高科于2014年12月19 日向公司递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载相关交易后复星高科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为4.33%,该权益申报于2014年12月22日同时进行公告。

  据此权益申报,复星高科相关人员误认为复星高科持有长园股份比例已降至5%以下,故不受《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财苑)上市规则》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限制,遂进行减持公司股份操作。

  在上述减持后,复星高科通过合规部门定期内控检查时发现,复星高科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35%降至4.33%的权益变动尚未完成,上述公告披露的股份比例变动并无实际法定权益变更效果,并认为复星高科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误解,遂立即停止上述减持,并尽快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

  因复星高科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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