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被处罚

2015年01月11日 17:51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1月11日讯

  上海新梅(600732)于2015年1月9日收到公司股东上邯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函件,并向公司转交了中国证监会[微博]宁波监管局于2015年1月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等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经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邯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邯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腾京)、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升创)、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瑞邦)、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鸿祥)、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力行)、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池丰)、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等15个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上邯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账户开始买入上市公司上海新梅股票后,上邯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邯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其中,上邯南单个账户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上海嘉池丰账户已不再持有上海新梅股票。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邯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王斌忠能够对上邯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邯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证监局作出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奉。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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