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编号:2015-08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17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2月1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兰永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18日10:00时在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采取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8304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750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82817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5.6930%;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77%。
2、通过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拟调整继续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调整继续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2829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票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在任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同意票11869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1892%;反对票 2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810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
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盖章签字页;
2、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78 股票简称:常宝股份编号:2015-085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坚先生有关办理股权质押的通知,因个人资金需求,曹坚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0股流通股股票质押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用于其向东海证券进行融资,本次股权质押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期限为1年。
曹坚先生已于2015年12月17日与东海证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曹坚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0,358,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8%。截止本公告日,曹坚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已质押20,000,000股,质押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4.99%,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18.12%。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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