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有望再调整口径

2014年12月17日 14: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期盼多年的时刻终于要来临了。但是,中国证券报记者咨询多位法律界人士了解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须经过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等四个程序,一般而言,整个过程至少需要半年甚至更久。对此,不少专家和银行业内人士预计,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完成之前的“过渡期”,相关部门可能再次调整存贷比的计算口径。今年1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就是埋下了伏笔。

   近期有市场传言,人民银行[微博]调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主要包括: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从“同业往来(来源方)”调整至“各项存款”,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从“同业往来(运用方)”调整至“各项贷款”,并由此带来“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将同业存款视同一般存款,计入存贷比分母,符合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趋势。“此前同业存款占比不大,只有不足10%。而现在同业存款占比已经超过15%,有的银行已经超过20%,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有货币创造的派生作用。”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微博]也预计,“增加存贷比弹性基本符合市场预期。外汇占款低增长和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多元化的新常态之下,存贷比的再次调整只是时间问题。”他预计同业存款将按来源计账细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

   作为银监会高级顾问、原工商银行行长的杨凯生并不赞同简单取消存贷比,但是他认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监管机构对存贷比指标的执行可以有所作为。他认为,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可以就有关业务统计口径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规定。在2014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其实质内容就是缩小分子项(贷款),扩大分母项(存款),降低银行的存贷比数值。央行[微博]日前也对金融机构的有关统计口径作了一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这都增加了监管操作的弹性。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关的调整空间依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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