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28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调整了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同时,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将起到积极作用。
提高成品油税额的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不变;提高税额的时机选择在油价下行时推出,确保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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