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顾雏军、张细汉、胡晓辉、徐万平、樊家言及刘从梦(前述各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及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请注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于2014年6月17日针对你们各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发出通知,该通知指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涉及曾经发生或可能曾经发生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第277条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并请求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研讯并裁定:(a)是否曾经发生市场失当行为;(b)每名曾经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如有)的身份;及(c)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任何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
同时,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决定,将于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10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2座702室就该通知所述的事宜进行正式聆讯。如你们未能于上述期间亲自或由香港合资格法律代表代为到上述地点出席聆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针对你们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该份通知、案情摘要以及将在上述正式聆讯中提供作为证据的文件以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所颁下其他指示的详情(包括你们各人为支持申辩须向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呈交证据的期限)的副本,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律服务部索取,其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35楼。 日期:2014年11月17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助理提控官 容宏雄
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
长江集团中心35楼
传真:(852) 2293 4015
(852) 2521 7884
电邮:eyung@sfc.hk
档案编号:122/LG/10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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