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13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林纸路2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晏国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均可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交所[微博]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总股本129800000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29800000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7人,代表股份66036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8%。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7人,代表股份6603620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88%,占公司总股本的50.8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5067648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13%,占公司总股本的50.13%。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34人,代表股份96855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75%,占公司总股本的0.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记名+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部分林地进行转让出售》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为65,981,2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股份数54970股,占0.08%;弃权股份数0股。
具体出售资产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及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的《资产出售公告》(临2014—041)及 《资产出售公告补充公告》(临2014—042)
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购买方签署《林地转让出售合同(协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黄晨律师、张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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