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0证券简称:建投能源公告编号:2014-6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27日分别以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本届董事会共有董事8人,全部参与表决。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经通讯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公司依据《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章程》按股权比例向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资金用于海兴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向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具体事宜,包括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以及委托贷款资金的拨付审批等事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00证券简称:建投能源公告编号:2014-61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概述
2014年10月30日,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将按股权比例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核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资金用于沧州海兴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事项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中国银行海兴支行三楼
4.法定代表人:周建虎
5.注册资本:1000万元
6.经营范围:核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生产、销售电力电量及相关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股权结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核电”)持股5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国际”)持股39%,本公司持股10%。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披露日,河北核电公司总资产1025.97万元,净资产1000.00万元。该公司项目处于前期阶段,未产生营业收入。
中国核电、华电国际及河北核电公司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之前,公司未曾向河北核电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10%股权比例向河北核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资金用于沧州海兴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河北核电公司其他两方股东中国核电、华电国际也将按股权比例、同等条件向河北核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本次委托贷款协议尚未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建设资金,由公司负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由股东按与银行同等条件提供委托贷款(按股比)等方式筹措”。由于沧州海兴核电项目尚未取得核准,河北核电公司尚不能取得银行贷款,只能通过股东方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资本金以外的资金来源。
公司投资建设核电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将对公司优化调整资产、业务结构起到积极作用。公司按股权比例为项目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将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其他股东方依据《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章程》按股权比例向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作为沧州海兴核电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来源,符合项目前期工作实际需要,可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其中本公司按10%股权比例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建投能源本次委托贷款行为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贷款金额为2472.10万元,公司总体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建投能源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在本次提供委托贷款之前,公司未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本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的0.68%。
八、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3、招商证券[微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建投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指派张维先生、李海宁先生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并履行对建投能源持续督导之职责。
建投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根据建投能源之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章程》和2014年资金计划,建投能源拟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发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资金用于海兴核电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公司其他两方股东中国核电、华能国际亦将按股权比例、同等条件向项目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作为建投能源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的资料,并对本次委托贷款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建投能源本次委托贷款行为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贷款金额为2472.10万元,公司总体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二、建投能源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张维
李海宁
2014年10月30日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本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其他股东方依据《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章程》按股权比例向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作为沧州海兴核电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来源,符合项目前期工作实际需要,可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其中本公司按10%股权比例提供委托贷款2472.10万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戚辉敏赵强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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