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刘社梅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宁桂兰代为表决。会议一致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贾洪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总监)刘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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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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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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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项目结转面积为23.33万平米,结转收入18.62亿元;实现房地产销售面积36.78万平方米,销售合同额35.39亿元;公司房地产出租累计实现合同租金4662万元。报告期内,新开工面积103.8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4.30万平方米。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在建面积340.73万平方米。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关注土地市场动向,新增土地储备规划建筑面积约191.07万平方米。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储备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487.19万平方米。
(1)期末在建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2)期末储备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3)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4)报告期内竣工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5)报告期内新增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6)报告期内结转项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7)报告期内销售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万元
■
(8)报告期内出租情况
单位:平方米、万元、元∕平方米∕月
■
说明:由于存在处置情况,每月的建筑面积和可出租面积都有变化,上述数据取9个月的平均值。
3.1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3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6.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外的权益性投资,不属于修订版准则的使用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据此,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调减2014年初长期股权投资200,839,271.36 元,调增2014年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839,271.36 元;上述调整对本期及比较期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均无影响。
证券代码:600657证券简称:信达地产编号:临2014-033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5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3日以邮件和送达方式发出。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委托1人。董事刘社梅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宁桂兰代为表决。公司3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贾洪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4 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要求。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金额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执行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影响如下:
1、本次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合并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没有影响。
2、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外的权益性投资,不属于修订版准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因此,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调减2014年初长期股权投资200,839,271.36 元,调增2014年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839,271.36 元。上述调整对本期及比较期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均无影响。
3、执行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除《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执行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进行追溯调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7证券简称:信达地产编号:临2014-034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5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4日以邮件和送达方式发出。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57证券简称:信达地产编号:临2014-035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六十三次(2014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29日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9日9:30—11:30、13:00—15:00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003,801,1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02,746,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7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05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二)发行期限:拟注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不低于3年(含3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利率:本次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五)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六)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七)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及存续、兑付兑息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具体发行品种(组合方案)、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等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其他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存续期内相关的付息兑付手续);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1,003,774,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秦桥、郭昕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桥、郭昕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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