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森诉添惠有限责任公司案
雇员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而公司由于雇员带来很好的效益而未尽到勤勉尽责的监督义务,公司是否应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受害者哈里森被添惠公司的雇员肯宁和卡彭特欺诈,而添惠公司虽有全面具体的内控规则,但由于肯宁和卡彭特带来的利润而疏于审查,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导致骗局维持了30个月都没有被发觉。上诉法院最后认定受害者哈里森胜诉,添惠公司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肯宁是添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添惠的销售员,肯宁是卡彭特的上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具有资深经验。肯宁加入添惠时,坚持要求添惠也雇用卡彭特,“作为一揽子交易”。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他同意了肯宁要求的一揽子交易。肯宁和卡彭特同在分支机构工作,关系密切。几年之后,两人都于1986年在佛罗里达州的联邦法院认罪,承认犯有欺诈罪,由此产生了本案的民事诉讼。除原告哈里森之外,另有100多人也被诈骗,情况大致相同。在受骗的投资者中,哈里森的损失最大,陪审团认定他的损失为340万美元,法院又加了310万美元,作为损失的利息。
肯宁解释了他们欺诈一再得手的原因。他告诉受害人,他是添惠的副总裁,卡彭特是销售员。因为职位之便,他们可以购买市政债券,而且价格优惠,这是添惠为其主要经纪人专门提供的市政债券投资项目。这些债券发行时就打了折,赎回时有溢价,而且可以避税,通过他们购买市政债券是很好的投资。肯宁作证时还表示,他告诉哈里森,自己是添惠的主要创收人员,股票经纪业务能力出众,而且还是副总裁,所以可以买进大批市政证券,与哈里森分享。哈里森也就相信了。
肯宁和卡彭特将欺骗的客户资金放在卡彭特的个人交易账户内进行风险很大的期权投资,并从中收取佣金。证据表明,该交易账户下的交易很活跃,远远高出行业内股票经纪公司雇员的平均交易水平。通过他们交易账户上的期权投资,肯宁和卡彭特在添惠交易的资金总额近200万美元。据称添惠从他们的交易中获得的佣金收入超过了40万美元。
理查德当时是添惠波卡拉顿分支机构的经理,是他雇的肯宁和卡彭特,分支机构也由他负责监督管理。哈里森卷入此事时,卡彭特的交易账户已经出现了大额的净亏损。为此,卡彭特还曾给了添惠一张空头支票,是从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开具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用于其在支付添惠交易账户上的大量亏损。为了解释支票资金不足的原因,肯宁和卡彭特编了一个很好的借口,说是存款时间上出了问题,所以给了空头支票。然而,这并没有引起添惠的警惕,理查德还是继续给他们施加压力,要他们为添惠创造更加可观的利润。
在考虑有关证据之后,地区法院陪审团解决了有可能存在的任何证据问题和可信度问题。陪审团认定哈里森胜诉,添惠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且陪审团评估了添惠须赔偿的金额。
添惠上诉时指出,公司有全面的内控规则,有合规人员,有分支机构经理负责监督,再加上特殊本票交易的性质,所以添惠不应当承担责任,或是可以允许添惠不承担责任。上诉法院认为,本案记录的材料,地区法院陪审团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即便是像添惠这样很有声誉的著名成熟公司,至少是在本案中,完全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监督草率或是敷衍了事,添惠完全无视明显的危险迹象。
上诉法院对添惠的控制人责任、客户的合理信赖、所得税证据与证券欺诈的关系等争议点进行了审查分析,认为陪审团就该证据做出的裁决应当有效,就此维持本案判决的所有内容。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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