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股票简称:东方热电公告编号:2014-045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7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4年 7 月3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经河北省国资委[微博]2006年5月31日《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2006]166号)批准,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额为53,665,500股的股票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权的对价,即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8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股票将取得3.8股股票对价。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31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6年6月8日作为股变更登记日,2006年6月9日为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同时,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股票于2006年6月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原持有人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
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东方热电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均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为2014年7月31日 。2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7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1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22,770,000
22,770,000
7.94
11.58
4.71
0
合计
22,770,000
22,770,000
7.94
11.58
4.71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286,683,412
59.31%
22,770,000
263,913,412
54.60%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286,683,412
59.31%
22,770,000
263,913,412
54.6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196,709,588
40.69%
22,770,000
219,479,588
45.4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96,709,588
40.69%
22,770,000
219,479,588
45.40%
三、股份总数
483,393,000
100%
22,770,000
483,393,000
100%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情况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1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0
0
0
0
22,770,000
4.71
1、2010 年3 月18 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其申请并出具了(2007)廊指执字第5-8 号《执行裁定书》,将原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胜利路支行变更为中电投财务;将河北银行持有的东方热电限售流通股5,570,000股过户至中电投财务名下,由中电投财务持有。
2、2010年8月2日,河北省高院下达(2004)冀执字第64-17号《执行裁定书》,将东方热电限售流通股17,200,000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司法过户至中电投财务公司账户。
合计
0
0
0
0
22,770,000
4.71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限售流通股均未解除限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止,公司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解禁股东为中电投财务,现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中电投财务目前没有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出售股份的计划。
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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