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璐 ○编辑 阮奇
上交所[微博]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有关情形的规定,就该部分内容,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著名资本市场专家华生[微博]表示,其有关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新增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提高了违法行为成本,相信将发挥重要作用。他同时建议出台投资者保护的相应配套措施。
“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强制退市的规定,很有意义。”华生说,长期以来,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为市场深恶痛绝,近年来,以绿大地、万福生科等的欺诈发行为代表,以南纺股份的虚假信披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既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动摇了投资者信心。“我们过去在这方面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这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相信会对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
华生表示,《上市规则》就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暂停转让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相关主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微博]立案调查通知后,即不得再行转让股份的义务,有利于事后的追责、清偿,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操作意义的举措。同时,他建议,就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要让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主体,要让发行人、保荐人、中介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此外,也有必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创新现有投资者保护相关基金的使用机制,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就主动退市的新增规定,华生评价说,从退市制度的全面性考虑,作出这些规定是有意义的。但在目前壳资源还有很大价值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企业主动退市的意愿想必不强。未来,随着IPO环节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主动退市可能成为企业的一个选项,届时主动退市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
华生同时指出,从强化退市严肃性的角度看,《上市规则》明确了重新上市的条件应统一按照IPO条件,这是非常必要的,但还应进一步明晰细节,例如统一按照IPO条件,是否重新排队,抑或提供发行上市的单独通道,也极大地影响发行人的成本收益预期。同时,要建立“真正有严格约束力的、净化市场的退市制度,就必须统筹考虑现行的资产重组政策”。华生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资产重组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修订,杜绝绩差股炒作的动机,转变市场上风行的投资理念,总体降低“乌鸡变凤凰”的概率,进而促进资金、资本“脱虚向实”,优化资源配置。
华生强调,当前市场总体支持严格退市,而一旦退到自己所持的公司头上,投资者往往就态度大变,这种情绪和心态必须扭转。投资者应切实看到退市风险的存在,也应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一道,共同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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