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6月06日讯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股转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一对一的成交,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转让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其中可能存在价外因素,这是协议转让的基本特点,同时,由于协议转让的股票交投通常并不活跃,个股交易风险外溢的风险性较小,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不大,证监会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协商权和决定权。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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