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年05月30日 02:49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热电公告编号:2014-临042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书面通知各位董事,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10:00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长赵磊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12张,实际收回表决票12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拟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16,500万元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主要从事页岩气的勘探与开发,具体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为准。新公司拟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6,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页岩气公司出资1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本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还需经石河子市国资委[微博]批准后实施。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提交申请,将原公司证券简称“天富热电”变更为“天富能源”。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审核同意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中的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公司应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就红山嘴电厂增效扩容项目申请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补充承诺的议案

  同意公司就红山嘴电厂增效扩容项目申请贷款事宜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补充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未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书面同意,不得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等)新疆天富红山嘴电厂二级至五级水电站增效扩容项目的各种实物资产。承诺有效期与贷款期限相同。

  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热电公告编号:2014-临043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书面通知各位监事,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10:00以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邓海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3张,实际收回表决票3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事项:

  1、关于公司拟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16,500万元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主要从事页岩气的勘探与开发,具体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为准。新公司拟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6,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页岩气公司出资1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本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还需经石河子市国资委[微博]批准后实施。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将原公司证券简称“天富热电”变更为“天富能源”。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证券简称变更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中的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就红山嘴电厂增效扩容项目申请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补充承诺的议案

  同意公司就红山嘴电厂增效扩容项目申请贷款事宜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补充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未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书面同意,不得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等)新疆天富红山嘴电厂二级至五级水电站增效扩容项目的各种实物资产。承诺有效期与贷款期限相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公告编号:2014-临04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公司名称未定,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投资金额:16,5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出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出资还需经石河子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公司拟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页岩气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主要从事页岩气的勘探与开发,具体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为准。新公司拟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6,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页岩气公司出资1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投资已于2014年5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外投资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页岩气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主要从事页岩气的勘探与开发,具体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核定为准。新公司拟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16,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页岩气出资1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济效益:初步调查评价表明,新疆地区页岩气地质资源量约16.01万亿m3,位居全国第二,占全国页岩气资源量的11.91%,本项目从新疆地区实际地质条件和页岩气勘探开发现状出发,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结合充足的基础资料,初步评价和优选新疆地区页岩气有利区块,为今后新疆地区的页岩气工作部署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质风险的发生,减少了无效的成本投入,有利于加快推进新疆页岩气商业化开发的进程,具有潜在重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页岩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化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柱。尽管近年来新疆能源消费中天然气的增幅较大,其次是水、风、电能源,煤炭增长率最小,但从能源消费主体结构看,煤炭仍是新疆能源消费的主体。本项目研究成果的现实转化,即新疆页岩气勘查工作大规模协调开展,可以促进页岩气商业开发的进程,有效缓解能源需求压力,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

  四、项目的主要风险分析

  页岩气的工业化生产历史较短,项目开发相对具有一定风险,具体包括:技术或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延误;天然气价格的剧烈波动对预期收益的负面影响;实际储量和产量大大低于预期储量和产量;政府相关税收政策上的重大不利调整;集气系统和运输设施产能不足对生产和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生产设备、专业服务和专业人员供应不足导致的成本上升和生产延误。

  公司与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联合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综合研究的科技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页岩气勘探开发经验,同时引进美国在北美地台上开展页岩气调查评价,并最终获得页岩气商业气流成果的研究技术和方法,与国内中扬子地区相关参数井的参数进行对比,获得适合新疆地区页岩气选取选层的评价参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公告编号:2014-临045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证监许可[2012]1265号文核准,天富热电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8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87,5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承销保荐费52,85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6,334,460.59元后,且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28,315,539.41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3年3月13日汇入并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三山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广发银行[微博]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3】第110423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3年5月3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4年5月27日,公司已将实际使用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780,169,341.64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4年5月28日对募集资金归还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拟继续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中的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把所使用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建设公司南热电2×300MW热电联产扩建项目。截止公告披露日,募集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32,462,245.07元,募集资金帐户余额:699,714,702.37元。

  截止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进度情况:

  1、土建部分:#1机主厂房完成总工程量的89%;#2机主厂房完成总工程量的89%;烟囱完成总工程量的92%,烟囱内筒安装完成;脱硫土建完成总工程量的85%;

  2、设备安装部分:#1锅炉本体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99%;#2锅炉本体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70%(不计后竖井拆除工作量);#1汽机安装完成总工作量的96%;中低压管道完成98%;四大管道完成100%。#2汽机安装完成总工作量的29% ;中低压管道完成51%。#1炉脱硫安装完成85%;#2炉脱硫完成50%。

  五、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2014年5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书面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本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监管要求。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事项出具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意见如下:

  1、天富热电使用6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天富热电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未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不超过12个月。

  4、天富热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微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宏源证券同意天富热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将6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公告编号:2014-临046

  债券代码:122155 债券简称:12天富债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6日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富热电”)于2012年6月6日发行的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6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天富债(122155)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5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6月6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6月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6月6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4年6月6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6月6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 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5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6月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天富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 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天富债”(面值人民币 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天富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6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天富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河子市三山支行

  账户号码:107004669637

  账户名称: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电话:0993-2901128

  传真:0993-2904371

  邮寄地址: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2)请上述QFII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天富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在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电话: 0993-2901108

  传真: 0993-2901121

  联系人: 陈志勇、谢炜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755-82130669

  传真: 0755-82133419

  经办人员: 陈林、刘常青、胡资波、周靖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 徐瑛

  电 话: 021-68870114

  传 真: 021-68875802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9日

  附表:“12天富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6月5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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