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4年05月21日 01: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中院”)送达之(2014)普中民初字第25、26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知悉:普洱中院已于2014年5月12日分别正式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个案件。

   二、二个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谷县支行,负责人:郭知海,行长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威远镇人民路91号

   被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宇,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景谷县振兴路83号

   案件一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8,000,000.00元、利息7,629,822.1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本息合计35,629,822.13元,以及自2014年3月21日到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算方式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为借款设定的抵押实现抵押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共向原告借款5笔,分别为: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101201000013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0,0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7,000,000.00元,欠息1,949,519.20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以下截止日期相同);2、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1012011006149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0,000.00元,2012年5月23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9,000,000.00元,欠息2,452,299.00元;3、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1012011000168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00.00元,2012年6月12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00元,欠息1,077,357.06元;4、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1012011000173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00.00元,2012年6月15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00元,欠息1,075,433.92元;5、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101201100018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0,000.00元,2012年6月23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00元,欠息1,075,212.95元;

   上述五笔贷款用被告位于景谷县碧安乡205479亩林木林地、位于景谷钟益公路那腊小组404880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作抵押,原被告双方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906201000000815的《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2010)0007号、景他项(2010)第104号、景动抵2010第04号。

   以上借款合同均合法成立并生效,并签订了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全额发放了贷款30,000,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以上贷款期限届满,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了2,00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00.00元及利息7,629,822.13(截止2014年3月20日)未予归还。

   是至今日,被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金融债权安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0,000.00元、利息17,224,114.7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本息合计87,224,114.77元,以及自2014年3月20日到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计算方式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为借款设定的抵押实现抵押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共向原告借款三笔,分别为:1、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9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景)农银借字(2004)第14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000,000.00元,2012年9月6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欠息6,002,260.98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以下截止日期相同);2、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景)农银借字(2004)第19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0.00元,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展期至2011年12月31日,展期金额20,000,000.00元,现尚欠贷款本金20,000,000.00元,欠息5,172,951.15元;3、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为(景)农银借字(2005)第7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000,000.00元,2012年6月22日到期,现尚欠贷款本金25,000,000.00元,欠息6,048,902.64元。

   上述三笔贷款用被告位于景谷县碧安205479亩林木林地、位于景谷钟益公路那腊小组404880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作抵押,原被告双方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906201000000815的《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2010)0007号、景他项(2010)第104号、景动抵2010第04号。

   以上借款合同均合法成立并生效,并签订了最高额度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全额发放了贷款100,000,0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以上贷款期限届满,被告逾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了30,00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0.00元及利息17,224,114.77(截止2014年3月20日)未予归还。

   是至今日,被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金融债权安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述二个案件事实情况

   本公司对上述二个案件《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四、上述二个案件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二个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备文件:

   1、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普中民初字第25、26号】

   2、二个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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