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7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刊登。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方案内容
本次分配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11,121,5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75元,共计派发现金40,556,077元,分配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吉林昊融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红利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32-65610887
传真:0432—65614429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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