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司起诉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及新疆天恒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力合同共计三案(具体内容见公司公告2013-临086《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13年12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三案,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收到《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内容
1、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电费款34,708,718.16元;
2、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资产折抵电费合同(编号为:tiansheng20130930)有效;该合同项下附件折抵电费资产明细表所列价值42,506,885元设备的所有权已于2013年9月30日转移给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42,506,885元的增值税发票及交付资产折抵电费合同附件折抵电费资产明细表中所列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
3、2013年9月30日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新疆天恒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折抵电费合同(编号为:tianheng20130930)有效;该合同项下附件折抵电费资产明细表所列价值3,515,940元设备的所有权已于2013年9月30日转移给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恒纺织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3,515,940元的增值税发票及交付资产折抵电费合同附件折抵电费资产明细表中所列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上述两被告任何款项。
二、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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