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扩容尘埃落定 更多实施细则将陆续发布

2013年12月16日 07:38  证券日报 
                  

  明确存量股票转板并非“IPO式”转板

  ■本报记者 左永刚

  

  “终于等来了!”上周末,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很是兴奋。经过近八年的探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终于迎来扩容与改革,而这个改革将会引来巨大的改变,改变的将会是中国的资本市场。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三板全国扩容方案正式出台。《决定》涉及新三板定位、与不同层次市场间联系、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六大方面。

  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转板机制的明确,《决定》明确,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12月15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管理总部总经理郭晴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决定》明确的转板是指挂牌企业存量股票转板无障碍,并非“IPO式”转板。

  “IPO是公开发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还要经过证监会核准。”郭晴丽强调。

  据本报记者查证,现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通过交易环节超过200人,达到1000人以上,从而符合交易所对股权分散程度的要求,在其他规范性及财务指标等要求符合的情况下,存量转板就没有障碍了。”郭晴丽指出,此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高新区、武汉东湖高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四大园区企业的定向增资符合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已经采用豁免证监会核准,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了。

  《决定》的发布,意味着新三板“试点”概念消失。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主办券商相关负责人认为,新三板将成为“中国版纳斯达克[微博]

  程晓明表示:“创新的魅力无法拒绝,创新的风险难以抗拒,化解、分散风险的办法就是资本市场,在美国,它是NASDAQ,在中国,就是新三板。”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崔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成重要一步,资本市场链条基本完整。”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三板扩至全国让全国的中小企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使得更多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借力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购以及扩大知名度等。”郭晴丽强调。

  对于新三板未来需要制定的实施细则,崔平表示,未来新三板还需要完善新交易制度、转板机制、做市商制度以及优先股、可转债、私募债等制度与产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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