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现金分红的两种极端情形

2013年11月10日 15:47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证券市场周刊 红周刊》特约作者 陈绍霞

   导语:现金分红虽然有利于投资者,但A股市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也存在极端情形,比如大股东通过大比例现金分红变相套现。通过大比例现金分红,不仅可以使上市公司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套取现金,而且还可以帮助法人股东合法避税。

  大比例现金分红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套现提供方便

  一些企业IPO上市或通过再融资获得巨额资金后立即宣布实施高额现金分红,实际上是大股东通过这种方式从上市公司套取现金。

  如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颖电子(300327)于2012年6月通过IPO募集资金3.7亿元并上市,2012年中报该公司即宣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2012年的年报又推出每股派发0.2元的分配方案,2012年累计每股现金分红0.6元,而2012年该公司每股收益仅为0.218元,每股现金分红相当于每股收益的275%。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通过IPO或增发新股圈钱后实施大比例现金分红,一方面高溢价发行股票向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圈钱,另一方面又大方地派发现金红利,由于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还要缴纳红利税,这种大比例现金分红与股权融资并行的举措,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是大股东借上市公司圈钱套现的手段。

  假设某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同时又向全体股东配股融资1亿元、股东全部为个人股东,新股发行费用率3%。则该公司融资1亿元、派发现金红利1亿元、新股发行费用300万元,分红并再融资后,上市公司净资产减少了300万元;另一方面,从股东资产的角度来看,股东获现金分红1亿元、缴纳红利税2000万元,向上市公司出资1亿元参与配股,分红并再融资后股东资产减少了2000万元。分红并再融资后,上市公司净资产减少了300万元、股东资产减少了2000万元,显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在向社会公众高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高额现金分红套现,成为受益者,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则因此受损。

  一般而言,企业的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应不高于其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果现金分红远高于其当年净利润,那么这样的现金分红通常是不可持续的。2012年深市上市公司中年度现金分红总额高于当年净利润的上市公司有60家,主要以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居多。

  通过大比例现金分红,不仅可以使上市公司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套取现金,而且还可以帮助法人股东合法避税。

  大比例现金分红可以助法人股东合法避税

  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须按分红额和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持仓市值将因此受损。与个人股东不同,法人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仅无须缴纳红利税,而且还可以通过现金分红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参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无须缴纳红利税。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其它居民企业,或连续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法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当其持股时间满12个月后,不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法人股大股东而言,如果有意减持股票,可以通过大比例现金分红,合法避税。

  假设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拟减持股票1亿股,每股成本1元,股票价格10元。如果直接以10元价格出售股票,则转让收益9亿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须缴纳所得税2.25亿元(9×25%),减持1亿股后,该股东可实际收回资金7.75亿元。

  如果每股分红3元,分红后股票除息价格为7元,分红后再减持1亿股,则该股东可获得3亿元分红收益和6亿元股票转让收益,由于分红收益免征所得税,因此只要缴纳所得税1.5亿元(6×25%),该股东可收回资金8.5亿元。

  可以看出,现金分红后再减持,法人股东收回的资金会多出7500万元(8.5亿-7.75亿),其原因是,3亿元的现金分红免税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0.75亿元(3×25%)。由此可见,现金分红可以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合法避税。

  以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颖电子(300327)为例,该公司于去年6月上市,在上市满一年后,其第二大股东诚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第四大股东广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以来,已通过二级市场多次减持套现;二者分别持有中颖电子1545.77万股和1452.39万股,2012年分别获得现金分红927.5万元和871.4万元,如果所持股票全部减持,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二者将因现金分红免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231.9万元和217.9万元。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威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65.18万股、锁定期为三年,如果该公司未来两年仍实施大比例现金分红,则其大股东不仅可以继续通过大比例分红而套现,而且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减持时还可因此合法规避可观的所得税支出。

  对普通过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不是你的左口袋

  上述分析表明,大比例现金分红可以为大股东从上市公司套取现金,对于有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大比例现金分红还可以助其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尽管如此,在A股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偏低、甚至自上市以来从不分红。一些上市公司虽然账面上累积了巨额未分配利润、账面坐拥巨额现金,但却宁愿让这些资金在账上吃活期利息,也不愿将其分配给股东。

  为什么一些上市公司巨额货币资金在账面长期闲置,却无意通过现金分红或在股价低迷时以回购股票方式回馈其股东呢?

  近期笔者曾撰文《茅台困局》,贵州茅台账面坐拥巨额货币资金,今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冲击,茅台股价重挫,在大股东宣布增持的情况下,茅台却不以其长期闲置资金回购其股票,确实令人费解,白酒行业的另一巨头五粮液也存在类似问题。笔者分析认为,贵州茅台巨额货币资金长期滞留于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可能存在风险漏洞。根据贵州茅台历年财报,其货币资金基本上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银行对企业的活期存款一直按季度计算并支付利息,如果贵州茅台的货币资金如其历年财报所称都是活期存款,那么,其各季度的利息收入应该大致相当,各季度的货币资金收益率也基本相同。而贵州茅台账面上各季度实际的利息收入和收益率却大幅波动,部分季度货币资金年化收益率甚至低于活期存款利率。以此推测,其货币资金可能并非如其财报所称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于银行。

   今年6月“钱荒”之际,贵州茅台在旗下已成立财务公司且吸收了成员单位32.22亿元存款的情况下,其巨额货币资金仍然躺在账上吃活期利息,这进一步加深了笔者对该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可能存在风险漏洞的疑虑,不能排除其巨额货币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体外循环的可能性。

  实际上,在2000年前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很多A股上市公司曾经长期沦为大股东及其高管的提款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各种手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甚至掏空上市公司。2005年笔者曾撰文质疑一家上市公司很可能被其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大约一个星期后,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大股东占用了其6亿多元资金。

  2005年以来,证监会对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了持续的清理整顿,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有所收敛;个人认为,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所抬头。

  以最近一年多来饱受投资者质疑的康美药业为例,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出56.3亿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2.6亿元,二者合计58.9亿;而6月末康美药业账面货币资金余额高达70.17亿元(其中受到限制的资金0.28亿元),上半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65.5亿元。即使其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现金入账,其账面70多亿元的资金在全部支付其未来半年经营、投资活动资金所需后仍会有10多亿元的结余。这家企业账面上真的需要保持如此高的货币资金备用吗?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这些资金主要是通过借贷获得的:6月末其账面有息负债余额高达61.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25.9亿元,较年初增加了4.9亿元。一个并不差钱的企业借这么多钱放在账上闲置着,为啥呢?一年的利息费用也不是一笔小数字呀,资金管理出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一些上市公司账面巨额货币资金长期闲置,甚至可能被关联方占用,如果通过现金分红或回购股票方式回馈股东,显然更符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并不是你的左口袋,随手就可以从中取出钱来。将上市公司视为自己的左口袋,只是中小投资者的一厢情愿而已。相反,在某些情形下,上市公司倒是有可能沦为其大股东的左口袋或右口袋。

  那些长期低分红、甚至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其历年利润去了哪里?盈利是否货真价实?资金是否被大股东占用了?个人认为,在这些问题上,监管当局应该有所作为,以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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