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余以墨
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针对该公司的几项信披问题对其作出处罚。与此同时,针对该公司的民事索赔也同时展开。然而,时间过去快一年的时间,索赔的股民却不多,而法院也还没进行过开庭审理。《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机会。以下是记者整理的投资者关心的索赔问题。
公司为何被罚:两大信披违规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早在1997年6月19日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000782。近几年大股东之间内讧不断,经历 “夺公章”、“抢文件”,董事会换届流产等诸多事件,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而之前遗留下来的虚假陈述受罚事件也引来多位股民起诉索赔。
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2]2 号),美达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是:(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美达股份、梁伟东、梁少勋、梁广义、郭敏、胡振华等给予行政处罚。
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美达股份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故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1年7月20日,揭露日为2012年6月5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2年6月5日(不含该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如何知道自己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则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止。由于从2012年6月6日起算,至2013年1月15日,000782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3年1月15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3.69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2年6月6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3年1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3.69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现在的买卖是否影响索赔?应到那家法院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因早已过了基准日,现在的买卖对投资者索赔并无影响。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江门市并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故投资者起诉美达股份应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此类案件成功率高吗?有何法律风险?
虽然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索赔对很多股民来说,可谓闻所未闻,但实际上并不罕见。此前已有大概一百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微博]科龙等。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五,涉及金额超过15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广汽长丰、ST东盛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算是非常高的。
201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中,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这也清晰的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态度。
《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也在2013年1月5日推出,股民诉ST东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被评为2012年典型案件。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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