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4月8日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s.com)上刊登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
公证费
8000
合计
58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机构是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是林奇;见证律师是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黎明和孙睿。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5月23日印发的《关于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86号),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通过《关于修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以下几个方面:1、本基金增加不定期的上折算情形;2、修改定期份额折算日;3、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净值计算时使用的“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修改为“365天”;4、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允许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实施情况
1、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完成《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修改后的《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3年5月23日起生效,原《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同一日起失效。
2、关于本基金复牌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2013年5月28日上午10点30分复牌。
四、备查文件
1、《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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