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获准入股险企

2013年04月25日 03:07  上海证券报 

  不参与经营

  ●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优质的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

  ●这是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合伙制私募PE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司。

  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优质的境内外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入股保险公司。这是保监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一方面,是指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立,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该企业应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具有融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率高、避免双重征税等优势,是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主流模式。据悉,近年在国内股权投资领域的规模和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明确设想。去年底,长城人寿增资扩股,已经引进了合伙制私募PE,进行了尝试性探索。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按照“尊重创新、规范准入、防范风险”的原则,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放开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根据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投资特性,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放开”的原则,《通知》规定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同时,《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关负责人解读说,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财务投资者,一般难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其主观上也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动力。《通知》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参与经营管理,还可以防止个别股东借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形式,规避保监会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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