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责任自裁成漏鱼之网

2013年04月18日 03:18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一蕙  

  如果网眼的大小由鱼自己决定,那渔网还能套住几条呢?

  以目前规则看,尽管上市规则对业绩快报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交易所对个别“重大误差”的情况也会做出过相应处分,但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执行上力度不一,具体的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由公司决定,这或许是造成目前业绩快报频频“变脸”的主要原因。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其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深交所的规定与之类似。

  从规定内容来看,一旦达到“20%”的红线,董事会的致歉则成为必然。但是,由于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权掌握在公司手中,且根据其各自制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处罚,因此在实际处罚中难免“失之过宽”。

  仅就2011年年报披露的情况看,且不论公司是否对个人做出处罚,仅董事会以公告形式“致歉”这一条亦非所有上市公司都能做到。例如,2011年年报披露后,蓉胜超微实际业绩为311万元,较快报披露的402万元下滑22.6%,但公司在年报发布时并未进行致歉及说明;宏达新材2011年年报披露当年亏损1926万元,但公司之前的业绩快报显示净利润为3150万元,虽然公司为此致歉,但并未披露具体原因,同时亦未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尽管交易所亦会对相关极端案例进行处分,但是从《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执行看,上市公司的执行力度不一,对于业绩快报“失准”的致歉、责任厘定和处罚的实施依然未常规化,个别上市公司对业绩快报的准确性还是有所轻视。

  从立规初衷而言,对于业绩快报“失准”的监管,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敏感期利用业绩信息进行股价操纵。诚然,并非所有快报业绩大幅“失准”的上市公司都存在上述主观故意,其中不乏谨慎性不足、突发因素等原因,但若对上述规定执行不严或者处罚过于宽泛,则难免会有上市公司利用漏洞“浑水摸鱼”的情况发生,从而破坏市场规则,扰乱股市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不让这股“不正之风”被“心存不轨”的上市公司所利用,监管层对业绩快报频繁调整的公司应予以更多的关注,一旦发现利用业绩修正操纵股价的情况,强力而又坚决的处罚措施显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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