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30 20003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年印刷厂印刷车间整栋一楼7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AB座5楼
联系电话:0755-82880107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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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嘉年印刷厂印刷车间整栋一楼7号
注册资本:58,64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奋勃
工商登记注册号:440301104307091
组织机构代码证:27935269-4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国税登字440300279352694号
深地税登字44030027935269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1997年6月24日至2047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资格证书办理)。T306-0013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AB座5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莱英达集团原是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全资企业,2004年3月,莱英达集团进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其股东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变更为莱英达集团工会和益力实业工会,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04年12月莱英达集团工会和益力实业工会与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托管协议书》,将两家工会持有的莱英达集团的股权托管给慧荣公司,约定待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述股份转让过户的条件具备时办理过户手续。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成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郭涛先生持有沈阳慧荣实业有限公司70%股份,为盛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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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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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自身资金需要。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12年9月25至2013年2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上市公司14,421,000股股票,减持比例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达到本报告书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39,685,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6%。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25,264,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76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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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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